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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期

 

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编
2010年10月13日
 

江西、宁夏《未成年人保护法》地方性法规近日正式修订实施


  江西、宁夏两省(区)《未成年人保护法》地方性配套法规分别通过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修订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地方性法规。  

  两省(区)未成年人保护法地方性法规在政府责任、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凸显了地方特色,对于各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地方性法规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是突出并细化了政府对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责任。两法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江西《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别规定未保委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同时《条例》明确规定每年九月的第三周为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以立法的形式集中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等各方力量,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力度,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在全社会营造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是进一步强调学校和教师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责任。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实施素质教育,不得公布学生成绩名次。不得增加未成年学生学习负担,不得延长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时间,禁止体罚或侮辱,校舍建设,商业性活动、乱收费等问题做了具体可行的规定。江西《条例》中增加了学校处分学生时应当听取其本人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应当聘请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配备健康辅导员、生活辅导员等规定。  

  两法规对校园安全保障都做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宁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方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对校园安全的制度建设和硬件设施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在校园出入口、教学楼、食堂、饮用水供给、实验室等要害部位以及易发安全事故场所,采取安装视频监控和红外线报警器等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的监控和防范。"此外《实施办法》还增加了校内外安全事故不得瞒报和校车应使用合格客运车辆的规定要求。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加大对不良信息的监管力度强化社会保护的措施。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文体、科普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求对学校周边环境组织专项治理,并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门口或者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及其周边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中小学周边二百米内不得设立网吧等营业场所或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同时,对进入网吧、出售烟酒、招用童工、披露隐私等有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四是注重对特殊和弱势未成年人的保护。两法规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外来人员未成年子女等未成年人群体给予了重点关注,分别规定了具体的保护内容和方式。  

  五是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其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为办理案件提供参考。同时对做好对羁押、服刑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等司法保护,也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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