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以创先争优为动力 推动党建带团建制度安排有效落实
2011年以来,各级团组织在党组织的有力领导和带动下,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基层党建带团建暨共青团系统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座谈会和《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的意见》精神,推动党建带团建各项制度安排得到进一步有效落实。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25个省(区、市)和兵团、军队召开了党建带团建工作会议,21个省(区、市)和解放军、中央金融系统下发了党建带团建工作文件。各地在建立党建带团建工作机制、带团干部队伍建设、带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有些地方在政策措施上还实现了突破,形成了一些重要成果。
一、形成了一系列党建带团建工作机制
1. 建立和完善了党建带团建联席会议制度。北京、河北、上海、山东、四川等地明确规定各级团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党建带团建联席会议制度和联系点制度,要求各级党组织定期听取共青团工作汇报、定期研究共青团工作。山东省委组织部还专门下发了《省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和相关要求。
2. 普遍把党建带团建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各地在实施意见中进一步强化了对党建带团建的工作考核。目前,已有19个省和银监会,把党建带团建工作纳入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党建工作考核内容,明确"团建不合格,党建不评优"。
3. 进一步明确了共青团经费保障标准。辽宁、吉林、江苏、福建、宁夏等地要求各级政府按照所辖地青年人口总数,按照每人每年不少于1元的标准安排共青团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吉林、江苏、江西、陕西等地对企业、学校、机关事业单位团组织的工作经费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河北省委组织部、财政厅和团省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按照县级每年不少于10万元、乡镇街道每年不少于2万元标准安排共青团工作经费,列入预算。重庆要求各级党组织将留存的党费的3-5%用于基层团建工作。宁夏明确规定为村(社区)团支部书记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00元的岗位津贴,同时要求市、县党委组织部将留存党费中按党员总数人均1元的标准为团委划拨党建带团建专项经费。
二、出台了一系列带团干部队伍建设的扎实举措
1. 对团干部的任职条件、任职年龄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江西、广东、陕西、宁夏等地对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团市、县委的团干部任职年龄、转岗年龄作出了明确规定。北京、河北、宁夏对团的各级领导岗位的任职条件,包括年龄、学历、基层工作经历、男女比例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2. 对团干部的配备要求和相关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河北、内蒙古、青海明确了学校、企业团干部的配备人数标准,要求按照学生和青年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团干部。北京、河北、吉林、上海等地规定当团组织负责人出现空缺时,要在规定时间内配齐。河北、江西、陕西要求党组织在选配团组织书记、副书记时,按同级党委(行政)职能部门或下一级党组织正、副职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待遇。河北、青海还专门就村、社区团支部书记的工资报酬作出了明确,并要求村、社区团支部书记按程序进入两委班子。
3. 对团干部培训和挂职锻炼作出了明确规定。天津、吉林、云南把基层团组织书记培训纳入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分级分批举办团组织书记培训班,并对培训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天津规定基层专兼职团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上海规定专职团干部在任期内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
4. 对团干部下基层、联系青年提出明确要求。安徽、云南等地要求建立完善团干部深入基层调研制度,并明确了团的领导机关下基层调研的时间要求。安徽要求省、市、县三级团委机关干部每年下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1-2个月;云南要求州市级以上团委领导干部每年深入基层调研不少于3个月,县级团委班子成员及县级以上团委的干部不少于4个月。
三、为推动全团重点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1. 以党建带团建为契机,大力推动乡镇、街道团的组织格局创新工作。内蒙古、吉林、广东、四川、青海、宁夏等地在落实党建带团建的相关意见中,对乡镇街道组织格局创新的团干部配备方式、工作机制、推进节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大力支持团组织开展乡镇、街道组织格局创新工作。四川省委组织部、省委创先争优活动办公室、团四川省委专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大力推进乡镇、街道团的组织格局创新工作的通知》。
2. 以党建带团建为契机,积极推进驻外团工委建设。河北、河南、四川、云南等地在落实党建带团建的相关意见中要求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团组织开展在流动青年中建立驻外团工委的工作。河南省委组织部、团河南省委专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化党建带团建进一步推进驻外团工委建设的意见》,对驻外团工委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河北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对驻外团工委的办公经费、活动资金予以保障,为驻外团工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