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
微电影具有形式新颖活泼、准入门槛低、便于广泛传播等特点,深受青少年的喜爱,是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为引导和鼓励青少年通过参与编创优秀微电影作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青团中央决定举办2014“向上·向善”中国青少年微电影大赛。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赛主题
大赛突出“向上·向善”的活动主题。“向上”,主要是引导和激励青少年心系祖国、追求梦想,勤奋学习、提高本领,开拓进取、创新创业,艰苦奋斗、攻坚克难;“向善”,主要是引导和激励青少年正直善良、诚实守信,爱岗勤勉、敬业奉献,敬老爱幼、睦亲敦邻,助人为乐、热心公益。
二、大赛时间
大赛在2014年4月至11月举行,分为征集、评选、展映三个阶段。
1.征集阶段:4月—7月,符合参赛条件的创作机构或个人,按照大赛作品报送要求,向大赛主办方提交参赛作品。
2.评选阶段:8月—10月,主办方将成立大赛评委会,邀请专业人士对入围作品进行评选,并通过大赛官方网站征集网民意见,网络投票结果列入评定入围作品的权重。
3.展映阶段:11月,举行2014“向上·向善”中国青少年微电影大赛展映活动,通过电视和网络媒体集中推送优秀获奖作品。
三、参赛要求
参赛作品主创人员(主要是编剧、导演、制作3类人员)年龄均须在40周岁以下(1974年1月以后出生)。参赛作品分为微电影成片和微电影项目书两类。
(一)微电影成片
1.作品须鲜明体现引导青少年“向上·向善”的主题。
2.参赛报送作品为中国境内有关机构及个人制作的中文微电影作品。
3.作品时长:10—30分钟。
4.作品规格:分辨率为1080P(1920×1080)。
5.须为画面配上普通话书写的对白及旁白字幕,同时附上中文简体的对白及旁白剧本,以方便评审。
6.上传视频文件大小在2G以内。
(二)微电影项目书
须为中国境内有关机构及个人创作的未曾拍摄过成片的中文类微电影项目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1.作品须鲜明体现引导青少年“向上·向善”的主题。
2.创意脚本(含主要创意说明、完整剧本及主要故事画面描述)。
3.创作团队(含导演、制片、摄像、编曲、剪辑等)和主要演员照片、简介。
4.作品格式:创意说明、故事画面描述为PPT,剧本、创作团队和主要演员介绍为WORD;尺寸为A4纸张。
5.创意PPT表达时长不得超过100秒,画面不得超过60张。
四、奖项设置
大赛设3个奖项:最佳影片奖、最佳编剧奖、最佳导演奖。
五、作品报送
可以通过各省级团委宣传部向大赛主办方统一报送,也可通过云分享或邮寄的方式向大赛主办方单独报送。
(一)省级团组织推送
各省级团委宣传部负责收集本地区、本系统参赛作品,整理审核后,于7月下旬统一报送团中央宣传部。各省级团委组织开展的微电影赛事中,符合本次大赛参赛要求的优秀作品可一并报送。
(二)单独报送
1.大赛官方网站和提供参赛作品云分享接收地址和《参赛作品报送表》(见附件1)、《参赛作品清单表》(见附件2)下载。
2.参赛机构或个人须填写《参赛作品报送表》,提供主创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注明“2014‘向上·向善’中国青少年微电影大赛专用”),若同一机构或个人报送多件作品,须填写《参赛作品清单表》。
3.云分享或邮寄报送作品均须注明文件夹标题,如“中国青少年微电影大赛+×××机构/个人姓名+影视成片类/创意脚本类+作品名称”。
4.邮寄报送可将DVD光盘邮递至: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共青团中央宣传部文体处收,邮编:100005。邮件注明“中国青少年微电影大赛参赛作品”。
六、注意事项
1.参赛作品仅限由一个单位报送,原则上由作品版权单位报送。如其他单位报名参赛,必须事先征得作品版权单位的同意,若发生版权纠纷,责任由报送单位自负,所获奖项将给予撤销。
2.参赛作品凡涉及肖像、著作、商标、名称等知识产权和法律问题由参赛机构负责处理。如出现相关纠纷,由参赛机构自行解决,与大赛主办方无关。
3.参赛作品概不退还。主办单位有权将参赛作品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展播,同时制成光盘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推介、观摩、学习。
七、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2014“向上·向善”中国青少年微电影大赛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团组织要充分认识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大赛动员组织工作。
2.积极推荐。各行业、各地区团组织要积极组织发动影视制作机构、大专院校影视专业学生和影视制作爱好者报名参赛,并从本行业、本地区微电影赛事中遴选优秀作品上报。各省级团委推荐作品不少于20部。
3.加强宣传。各地要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加强对大赛的宣传报道,扩大大赛的社会影响力。
附件:1.参赛作品报送表
2.参赛作品明细清单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14年3月27日
(2014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