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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青  团  中  央
文     化     部
 
中青联发[2008]13号
 
关于在全国文化系统开展创建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文化局,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文化环境,共青团中央、文化部决定联合在文化系统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与意义

  在文化系统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是文化系统发挥职能作用,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促进社会文明和谐的重要措施。在文化系统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有利于推动制订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政策法规;有利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有利于维护青少年权益,促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有利于加强文化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队伍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范围和方式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指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学习教育、就业创业、恋爱婚姻、身心健康、困难救助、犯罪预防)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的具体业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的基层单位、社会和经济组织。文化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主要在基层文化行政部门、文化执法机构和公益性文化单位开展。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为全国、省、地市、县(区)四级,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共青团中央和文化部共同命名,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省级、地市级、县(区)级团组织和文化部门参照全国级的命名方式进行。

  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命名实行逐级申报、考察、核准制度。命名工作要根据确定的条件和要求,严格考核,认真评比。各地应择优确定一批争创单位,对能够较好履行职责,达到创建条件要求的单位,予以命名表彰,并纳入文化系统奖励体系进行奖励。

  三、文化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条件和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积极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文化环境。文化行政部门、文化执法机构、公益性文化单位与共青团组织积极协作。

  2.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执法机构加强网吧、娱乐、音像、演出等文化市场管理,文化市场秩序良好,文化市场管理队伍建设规范,文化市场管理成效显著。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行为做到严管重罚,有效杜绝未成年人违规进入网吧、娱乐场所的现象;认真查处、清理音像、互联网等文化市场中存在的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违法内容的文化产品;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运行顺畅;加强对动漫、演出等文化市场的管理和引导,促进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动漫、演出等文化市场的发展;会同共青团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积极向青少年和家长宣传文化市场管理政策法规,不断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

  3.文化行政部门和公益性文化单位加强公益性文化事业建设与管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场所开展多种活动,广泛吸引青少年参与,面向青少年的公益性文化服务成果显著,在当地青少年中具有较大影响。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场所对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加强面向未成年人的公益性上网场所的建设与管理,打造绿色上网空间,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环境。

  四、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工作制度

  为了使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规范、持续发展,要从以下八个方面加强工作制度的建设。

  1.公开承诺制度。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就本职工作中如何维护青少年的权益做出公开承诺,并将承诺以青少年便于知晓的显著方式公布,以便青少年获得帮助并监督落实。

  2.与12355青少年服务台对接制度。在条件成熟的地区,“青少年维权岗”应当接受12355青少年服务台等转送的青少年维权案件并认真加以解决。

  3.“青少年维权岗联系点”制度。青少年维权岗单位应广泛设立联系点,向区域范围内的村组、社区、企业、学校、家庭发放12355青少年维权岗联系卡,使其成为维权宣传、收集信息的重要渠道,使青少年维权工作向下延伸,切实发挥青少年维权岗的作用。

  4.评选及命名制度。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分为全国、省、地市、县(区)四级,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团中央和文化部共同评选命名,各省、地市和县(区)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由省、地市、县(区)级团委和文化部门参照全国级的评选命名方式进行。每年对“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进行评选,命名一批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

  5.年度复核及末位淘汰制度。对表彰过的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按照创建标准实行定期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保留相应的称号;复核不合格的,取消称号并摘牌。在年度复核的基础上,建立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淘汰机制,按照同级数5-10%的比例实行末位淘汰。

  6.晋级制度。创建单位被评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一年并通过复核后,方有资格参加上一等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评选。

  7.创建单位负责人培训制度。各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其负责人应经过同级或上级创建活动领导部门培训,方可参与评选。

  8.监督制度。由各级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新闻记者、青少年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等担任青少年维权岗监督员,强化对创建单位的监督。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共青团组织和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认真组织部署开展。各级创建活动领导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典型示范、大力推进,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创建活动开展。

  2.逐级推广,全面展开。各级共青团组织和文化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成立相应的创建活动领导机构,并结合实际情况,全面部署开展创建活动,形成达标争先的良好局面。要在广泛开展活动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创建活动,形成良好的运作机制。

  3.创新方式,力求实效。各创建单位要创新理念,采取符合青少年特点、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努力推动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不断深化。

  4.推广理念,争取支持。在创建工作中要积极推广“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权之盾,守护成长;青少年维权,你我同行”等理念,使创建活动被广大社会公众了解、接受,得到广泛的社会支持。

  5.培育典型,注重宣传。要注重培育创建活动的典型,帮助他们分析问题、拓宽思路、确定目标、提高工作水平。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方面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先进事迹宣传,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调动各参与创建活动单位的积极性,推动创建活动向纵深发展。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文化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共青团中央
                    文化部
                    2008年3月19日


附件:

全国文化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卢雍政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孟晓驷     文化部副部长

  成 员

  李小豹     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部长
  刘玉珠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司长
  庹祖海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
  李 宏     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副司长
  褚 峰     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副部长

  办公室主任

  李小豹(兼)

  办公室成员

  刘 强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网络文化处(动漫游戏处)处长
  高万生     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未成年人文化处处长
  张传慧     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协调督导处长

 

 

(2008年4月7日印发)

 
 相关链接:
关于开展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试点工作的意见   2007/11/22
关于印发“青少年维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7/06/12
关于开展第五届全国杰出(优秀)进城务工青年、进城务工青年工作先进集体、进城务工青年良师益友及“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活动的通知   2007/03/19
关于开展“未成年人保护行动——2007年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2007/11/26
关于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的意见   2007/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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