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07年11月15日,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后,全国第一部审议通过的涉及未成年人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包含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国家机关保护、奖励与处罚、附则共七章58条,关注到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各类焦点问题,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现实需要。《条例》对集体活动时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维护校园周边秩序、收留夜不归宿未成年人的告知义务、接送未成年学生的车辆安全等条款予以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家长的监督报告义务,以及公安交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增加了父母(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放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进行成绩排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和责任人设定了执法部门和处罚条款。
今年年初,天津市政协社法委提案建议对该市未成年人保护状况开展大型调研,并建议参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现行《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行修订。天津团市委、天津市未保委等提案承办单位高度重视,并以此为契机,积极探索共青团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工作机制,推动将此提案例入了政协主席促办重点提案,并协助支持市政协提案办多次举行座谈会、促办会。从今年4月起,团市委和市未保委在天津18个区县开展了未成年人状况调查。在调研成果的基础上,天津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各界专家,对经过两次审议的《天津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完善,并于今年10月通过电子邮箱、电话、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团市委等部门召开了4次座谈会,征求了政府有关部门、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中小学校学生、教师、家长的意见,在汇总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三审稿并获得审议通过。
制定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配套法规,是健全我国青少年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也是团组织建立青少年诉求表达机制、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的机制以及协助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工作机制的有效工作载体。除天津外,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也在今年9月获得批准。当前,全国各地未成年人配套法规修订工作正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