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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09]1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团中央书记处同志
到地方调研接待工作的规定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9〕13号文件精神,大力弘扬求真务实、勤俭节约的作风,在中青办通发〔2008〕4号文件的基础上,现就团中央书记处同志到地方调研或开展工作的有关接待安排作出进一步规定。

  1.书记处同志到地方调研或参加活动,由办公厅统筹协调。邀请书记处同志到地方参加活动,需经办公厅报书记处负责同志批准。

  2.要围绕调研主题,有针对性地提供调研点,既要选择好的典型,也要选择困难比较多、工作难度比较大、有代表性的调研点。座谈会要务求实效,发言要言简意赅,多谈思考,多提建议。

  3.不邀请有关党政负责同志陪同调研。不安排层层陪同。团中央机关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在调研或工作期间,省级团委主要负责同志可安排一次工作汇报。其它工作,根据分工,可安排省级团委一位分管同志陪同,其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

  4.不安排省级团委班子成员到机场、车站接送。

  5.不布置欢迎标语,不安排欢迎人员。不安排合影。不邀请书记处同志题词。

  6.不安排警车开道。减少随行车辆,一般不超过2辆车。原则上不安排记者随行采访,确有工作需要,只邀请1名中国青年报驻当地记者。

  7.不安排团内宴请。不以任何名义赠送贵重礼品、纪念品。

  8有关食宿标准严格按照《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行〔2007〕285号)执行。

  各省级团委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同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系统)有关接待工作的具体办法。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09年3月10日

 

(2009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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