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近年来,各地依托一些校外活动机构和场所,积极开展青少年自护教育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大力推进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工作,提高青少年自护意识和能力,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国命名一批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主要是针对青少年的特点,在心理健康、生理卫生、法律知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紧急避险、治安防范、健康娱乐等方面坚持开展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的机构和场所。包括:消防展览馆(训练中心)、交通安全教育基地、自护技能训练基地、法制教育基地、医疗卫生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实验室或实验基地等。
二、命名标准
1.有固定的活动场所,配备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的设备和器材,有专兼职负责组织、讲解和活动辅导的工作人员,制作有相关的展板、挂图、多媒体等宣传品。
2.长期开展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并取得实效,各项活动应有文字、照片和录像等档案资料以及培训青少年的数据统计,没有重大严重伤亡事故发生。
3.积极参加共青团组织开展的“青春自护”活动,坚持公益性的原则,根据青少年的需求和特点,创造性地开展活动,主动吸引青少年参加活动并给予优惠。
4.制定了青少年自护教育工作的管理制度、目标、任务和计划,将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表彰和奖励的范围。
三、申报材料
1.填报《全国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基地申报表》(见附件)。
2.报送2000字以内基本情况报告。包括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制度建设、已经具备的条件设施、开展的自护教育活动,活动取得的效果等内容,最多可附5张照片。
3.申报材料需报送文字材料6份、电子版1份。(文字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
四、命名办法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组织申报,总数不超过3个,于2004年9月30日前将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报团中央社区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
2.由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全国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基地”评审组进行评审。
3.在有关媒体公示评审结果。
4.评审组根据公示结果进行复审。
5.复审结果经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公布并进行授牌。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把这项工作摆上日程,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做好组织和申报工作,以此项工作推动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广泛深入开展。
2.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命名工作涉及到不同部门和行业,团组织要主动及时地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共同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保证命名工作的顺利进行。
3.严格要求,认真审核。各地对申报单位要按照命名标准,深入实地,严格审查考核,特别是要广泛听取参加活动青少年的意见;对条件不足的,可以提出建议进行改进,待条件成熟后上报。
联系人:团中央社区和维护青少年权益部 王希玲 张小亮 电 话:010—65114199 传 真:010—85212121 地 址: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0号 邮 编:100051 E-mail:tzyqyb@sina.com.cn
附件:《全国青少年自我保护教育基地申报表》(下载)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 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2004年8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