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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评比表彰管理办法

(2022年7月28日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12月26日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二章 评比表彰活动

  第三章 受表彰对象

第二编 分 则

  第四章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第五章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全国优秀共青团员、全国优秀共青团干部

  第六章 全国优秀少先队员、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全国优秀少先队集体

  第七章 全国青年文明号

  第八章 全国青年岗位能手

  第九章 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

  第十章 中国青年创业奖

  第十一章 全国乡村振兴青年先锋

  第十二章 母亲河奖

  第十三章 中国青年志愿者优秀个人奖、组织奖、项目奖

第三编 附 则

  第二编 分 则

第四章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第二十一条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是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授予中国优秀青年的最高荣誉,旨在树立政治进步、品德高尚、贡献突出的优秀青年典型,集中反映当代青年的精神品格和价值追求。

  第二十二条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每年集中表彰一次,并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开展及时性表彰。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的评比表彰由共青团中央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的评选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

  (二)努力践行“树立远大理想、热爱伟大祖国、担当时代责任、勇于砥砺奋斗、练就过硬本领、锤炼品德修为”的重要要求,具有突出的工作实绩和良好的社会影响;

  (三)获得过省级青年五四奖章或者其他省级以上荣誉;

  (四)年龄为14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截至当年4月30日)的中国公民,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至40周岁。

  第二十四条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在重大任务、重大项目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中作出特殊贡献;

  (二)35周岁以下青年数占总人数60%以上的集体。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选(集体)由省级团委、青联共同提名推荐,全国性行业团(指)委也可以提名推荐,每个省份(系统、行业)提名不得超出分配名额。对于获得过中国青年五四奖章(集体)的,不再提名推荐。

  第二十六条 各提名推荐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初启动提名推荐工作。要对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和严格考察,征求相应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听取所在单位群众意见。申报人选(集体)应当在所在单位(地区)和省级媒体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名推荐主体于2月底前将申报人选(集体)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共青团中央。

  报送材料主要包括申报人选(集体)名单、申报表、事迹材料,以及所获荣誉、公示证明、考察材料等。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申报人选(集体)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进行提名、考察。

  第二十七条 设立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提出建议人选(集体)名单。评审委员会成员从评委库中随机产生。

  评委库由党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各方面代表,以及往届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奖者代表、基层青年代表和共青团中央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 评选表彰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复核。共青团中央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对申报人选(集体)进行资格复核,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集体)提交评审委员会。

  (二)组织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候选人(集体)事迹,署名提出建议人选(集体)。评审委员会按照得票多少,兼顾地区和领域分布,确定建议人选(集体)名单。

  (三)确定人选。共青团中央书记处根据评审结果,从建议人选(集体)名单中确定入围名单。

  (四)组织公示。通过共青团中央官方微博微信、中国青年报(网)面向社会公示入围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表彰名单。

  (五)集中表彰。每年五四青年节前后举行表彰仪式,向获奖者(集体)颁授中国青年五四奖章(集体)。

  第二十九条 除集中表彰外,对在重大突发事件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中作出特殊贡献的青年个人和集体,经相关省级团委、青联联合提名,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研究后可以直接颁授中国青年五四奖章(集体)。

  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者抗击自然灾害中英勇牺牲并引起广泛社会影响的青年,经相关省级团委、青联联合提名,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研究后可以追授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第三十条 对受到表彰的个人、集体,一般不进行物质奖励或者设置待遇,可以优先给予机会激励和发展激励。

  对已提名推荐但是未受表彰的候选人(集体),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给予其他表彰激励。

  第三十一条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

  (一)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因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或者被人民法院予以拘留的,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的,受到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或者受到撤销团内职务、留团察看、开除团籍等团纪处分的;

  (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突破道德底线,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为获取荣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不宜保留荣誉的其他情形。